2019/8/12 環境資訊中心實習記者 周妤靜報導
1968年日本水俣病爆發,有毒重金屬「汞」的管制開始受到各國重視。2013年,聯合國通過《汞水俣公約》(Minamata Convention on Mercury)管制汞的流通與應用。台灣雖非《汞水俣公約》締約國,仍因應國際公約核定「執行聯合國汞水俣公約推動計畫」。今年6月環保署更配合《汞水俣公約》,預告燈管、電池、血壓計等含汞產品的禁限用管制期程,強化汞管理措施。
為進一步與國際接軌,環保署日前舉辦「2019國際化學品與汞管理研討會」,邀集美國、歐盟、芬蘭、瑞典與日本等國的專家學者,來台分享各國管制化學品的經驗以及執行《汞水俣公約》的對策。相對具體的國際公約 《汞水俣公約》連技術準則都有。
前聯合國《巴賽爾公約》(Basel Convention)執行秘書Katharina KummerPeiry說,在《汞水俣公約》生效前已經有《巴賽爾公約》及《鹿特丹公約》(Rotterdam Convention)兩部較舊的國際公約涉及汞管理。「三者有互相補足協作的作用。」專長為國際環境法的她指出,「過往國際公約多以『原則性』內容為主,《汞水俣公約》的規範則更加具體」。
Peiry表示,《汞水俣公約》針對汞的生產、暫時性儲放與廢棄等階段均明列技術準則,也提出產品禁用的規格與期程。諸如公約規範「2020年起禁止生產與進出口普通照明用途、不超過30瓦、單支含汞量超過5毫克的緊湊型螢光燈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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